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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旗舰·(中国区)官方网站|600573 : 惠泉啤酒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7:08    次浏览

年报附件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涵盖了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部监督。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投资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金管理风险、资产管理、投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方面。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1 %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0.5%但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1%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一般缺陷:除重大、重要缺陷外的其他与财务相关的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重大缺陷: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②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③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重要缺陷:①未经授权进行担保、对外投资造成经济损失;②违规泄露财务报告、并购、投资等重大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公司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③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公司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可能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可能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可能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下,被认定为一般缺陷。(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重大缺陷:①公司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内部控制系统失效,给公司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②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严重流失;③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等问题,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严重受损;④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的,被认定为重要缺陷:①未落实“三重一大”政策要求,决策过程缺乏科学民主,造成决策失误;②重要业务制度或内部控制系统存在较大缺陷;③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或举报信息渠道无效;④委派子公司或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针对本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整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合理、完整、有效,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能够客观的分析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及时进行优化完善,使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更加切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 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得以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满足公司内部控制目标。